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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联合九所师范院校图书馆共同发起成立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并于2011年11月26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宣告成立。为规范联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全称为“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共建合作,依托教育,共享互惠,协同发展。联盟的建设目标是:突出特色,以师范院校丰富的教师教育和教育学科文献资源为基础,以科学的理念为引领,以先进的技术为保障,构建务实型的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实现全国教育学科信息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建设支撑全国师范院校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成员馆的全面合作,为国家教育学科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联盟的建设任务是:构建联盟文献信息资源和咨询服务共享机制,联合建设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应用和推广行业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指导师范院校图书馆服务实践;开展多样化、多层面的馆员培训和交流,拓展与业界其它相关联盟和组织机构的协同和合作;代行组织召开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成员均为机构团体成员,分为成员馆、理事馆和常务理事馆三类。

第六条  凡承认联盟章程,承诺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师范院校图书馆,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成员馆。

第七条  凡承诺为联盟做出实质性贡献、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共享、在本省市地区和本类型师范院校中具有代表性的联盟成员馆,加入联盟一年以上,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成为联盟理事馆。

第八条  联盟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所在馆为联盟常务理事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建设;

(三)共享联盟的资源和服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就联盟事务提出提案和建议。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完成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缴纳会费和提供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常务理事会、各业务中心和联盟秘书处组成。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成员馆全体会议,其职责为审议联盟工作计划和报告,讨论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联盟运行的重要政策,组织成员馆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联盟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加开。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决策联盟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联盟相关政策和规章,选举联盟正副理事长人选,决定联盟成员大会的召开和议题。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次开会出席者须达到规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须出席会议者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理事会负责。负责向理事会提交讨论议题,落实理事会决议,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联盟运行。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联盟下设若干业务中心,分别开展资源建设、信息服务、技术应用、馆员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文化建设等工作和研究。各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运行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平台管理、网站建设、经费管理和档案保存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人选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盟日常管理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业务建设经费初期由常务理事馆分担。待联盟运行正常、业务拓展后由联盟理事会统筹筹集资金或成员馆分担。适当时间由理事会提出相关方案或规定,交成员馆全体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凡在联盟各机构有任职人员的成员馆,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函并推荐继任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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